中国于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国启用统一格式的“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”。凡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、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,在收取运费、船舶代理费和其它相关服务费时,必须使用这种发票,作为财务结算、购付外汇的凭证。
通知规定,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,手写无效;不符合规定的票据,不得作为财务结算、购付外汇的凭证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。经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今年10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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